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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诚信经营才能互利共赢
2014-07-19 09:56  浏览: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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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者诚信经营才能互利共赢。商人刘某和冯某原本是合作愉快的合作商,却因加工承揽纠纷伤了和气,还上了法庭。
刘某在义乌从事日用品生意,冯某为刘某加工袖套等日用产品,一直以来合作还算顺利。可后来,双方因为加工款的结算问题产生纠纷,冯某认为刘某未按约定支付加工费,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刘某支付加工费6万余元。
对此,刘某认为,冯某给其造成了5万余元的损失,一部分损失要由冯某承担,并且还有部分原材料(辅料)在冯某处,双方曾协商冯某将原材料返还后,再付其2万元,但冯某没有将原材料拉回来,所以刘某拒绝付款。此外,冯某曾收取5千元但未出具收条。
经查,冯某为刘某加工袖套是口头协议,一直未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加工的期限、数量计算方法、检验标准和方式、加工款的计价和支付方式,均系口头约定或没有约定或临时协商。冯某在为刘某加工一段时间后,因原材料返还、价款抵扣等问题,和刘某产生矛盾。双方曾在尚欠2万元加工款未付的协议上签字确认。事后,冯某对该协议不予认可,要求按先前数额支付6万余元,因此有本案诉讼发生。
日前,本案在法院分析证据利弊、阐释法律规定并多方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情况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民事纠纷。在市场经济繁荣、交易频繁的义乌,小商品的流通也促成了相关产业链如上述加工承揽业务的极大发展。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时保存和固定相关证据,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维护自身利益意义重大。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实践中常见的有加工、定做、修理等。当事人的承揽关系是以双方的信赖为基础的。因此在本案例中,双方基于信任以口头约定方式开展合作。但口头约定的方式非常考验当事人的诚信度,很多必要内容若没有做严格约定书面固定下来,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事实的查明。所以,一直以来,书面合同的方式被提倡,事实也证明“先小人后君子”的方式更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纠纷解决。
关于证据固定问题,本案例中,冯某对于刘某扣其加工款一直愤愤不平,也成为诉讼的导火索。首先,价款的扣除规则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说至少没有证据表明这一点;其次,冯某在协议中签字是一种结算行为,表明其对最终结果的确认,包括总价款、扣除款项及原材料返还等,所以按该协议中的数额支付符合双方真意,冯某要求按重新结算的价款支付的主张不能成立。同理,刘某以协议书中未有约定的原材料返还问题拒绝支付也于法无据。冯某的主张难以成立,另一关键原因也在于缺乏证据固定意识,出于信任和疏忽,其历次加工交货均没有相应依据,导致结算时陷于被动。(应悦 王艳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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